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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保護藥品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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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保護藥品智慧財產權
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商業祕密

雖然目前國際上對商業祕密一詞尚未作出統一定義,但很多國家的法律和國家公約明確規定了計算機軟體屬於商業祕密範疇。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4年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將技術祕密解釋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用性、能為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併為擁有者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計算機軟體和其他非專利技術成果。各國法律並未對運用商業祕密保護計算機軟體設定障礙,重要計算機軟體符合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即可作為商業祕密受到法律保護。


但該方法仍存在缺點: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和嚴密的措施防止洩密,而且不能阻止第三人通過自行開發、反向工程產生同樣功能的軟體。


除了以上幾種保護方法,計算機軟體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商品,理應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而我國的軟體開發者大多忽視對這種保護方法。我們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合同法保護、企業採取的自我保護措施,如加密防複製等各種方法形成保護。


由上可見,計算機軟體具有的獨特性,使得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祕密等,其中任何一種都無法完善得給予軟體開發者保障。所以軟體開發商結合上述幾種方法,共同維護自身利益是當前較為可行、安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