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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所有財產歸女方沒寫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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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所有財產歸女方沒寫具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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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所有財產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放棄所有財產離婚協議書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都同意就是有效的。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離婚協議書有哪些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稽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式上有反悔的權利。



    離婚之後夫妻之間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認為自己不需要那些財產就直接放棄了,就算是女方也是有權利選擇不要財產而將財產全都給男方的,但是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比較容易導致糾紛而必須要建立在雙方都簽字讓其生效的基礎上,否則就需要打官司來解決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