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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上見證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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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上見證人擔保人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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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呢

針對“借條中見證人和擔保人兩者區別在哪兒呢”這一問題,應參考如下標準區分;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是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人。
見證人多是指在合同現場,證明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親筆簽名的第三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責任承擔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怠於履行主合同義務時,擔保人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而見證人僅僅有證明的義務,相對於合同雙方而言,其僅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承擔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