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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辦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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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辦手續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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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監外執行的刑滿去那辦手續

法院判監外執行的刑滿去監獄或者是看守所辦手續,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三十條 社群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群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群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群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群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群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佈社群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群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群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