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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地房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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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地房租補償
廣東省徵地補償

根據國土資源部兩個新《規範》,房屋銷售價格限制、銷售物件、套型結構比例等條件將直接作為土地出讓方案的重要內容。檔案要求“充分披露土地出讓資訊,擴大市場形成土地價格的範圍,加大用地成本”,是立足於從土地出讓、使用的源頭,落實中央的巨集觀調控政策。


2017年7月底,《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開始實施。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要求,今後各地徵地補償不得低於《標準》,否則將不予審批。《標準》把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20個地級以上市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歸入十個類別中,並編制了詳細的《分類表》。每一類地區標準,再根據土地性質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每一類地區,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分別為耕地99.45萬元/公頃、園地76.50萬元/公頃、林地30.60萬元/公頃、養殖水面103.28萬元/公頃。


《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計算。


具體徵地流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