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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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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作為執行依據
涉外仲裁裁決作為執行依據
當事人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有關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一般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發18號),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若有關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在裁定不予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階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如果高階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