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可撤銷婚姻撤銷權

法律 閱讀(1.02W)
可撤銷婚姻撤銷權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由誰行使?可撤銷婚姻如何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只能是由婚姻受到脅迫一方的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