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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補償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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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補償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相對提高了勞動者的地位,但勞動者如果天真的以為公司就沒有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了,這便是對法律制度的誤解。可包括國家有關單位肯定也非常的清楚,很多時候,員工就算是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維權之路也是舉步維艱,法律上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