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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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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起訴狀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範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佔有。很明顯,後者更能保障賣方的利益。但是簡單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賣方”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賣方應當擴大約定的內容,如“貨物以轉賣的,賣方對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 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 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定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