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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變造貨幣罪的解釋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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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變造貨幣罪的解釋該如何規定
變造貨幣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