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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既遂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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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既遂罪如何認定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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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如何認定

你好,現在想就針對你提出的問題變造貨幣罪如何認定問題回答如下: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偽造、變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由於偽造、變造貨幣成本小,利潤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額利潤誘惑下不惜鋌而走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