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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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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合法的商標是經過商標局註冊下來的,建議大家沒有註冊下來的商標不要使用,很多時候,商標已經被他人註冊過了,或者是使用過了,這樣會給自己不但帶來經濟上的損失,還是給自己帶來名譽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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