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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融資監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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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融資監測依據
隱瞞.犯罪所得立案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現提供《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有關問題的意見》供你參考:蘇檢會[2001]第5號各市、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分局):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司法活動的正常執行,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現對辦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對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其數額達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3000元;(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受過二次以上治安處罰,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二、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的具體數額高於贓物原數額的,按照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的具體數額計算;低於贓物原數額的,按照該贓物的原數額計算。三、對明知是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販賣毒品等所得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並符合前兩條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各地在執行本意見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執行新的規定。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