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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的合法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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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民間融資,很多人都會以為這是非法的行為,其實這是將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弄混淆了。通常情況下的民間融資都是合法的,並且還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那麼民間融資的合法性依據有哪些?本站為您做詳細介紹。

民間融資的合法性依據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借貸方式,在我國其合法性依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生效,但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借貸雙方直接借貸(一般是個人之間的)、通過中間人如通過擔保公司借貸、典當等。

2、《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反之,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者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複利不受法律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月頒佈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再次明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該司法解釋僅限定了以下四種無效情形:(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上,不應過於嚴格,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符合上述有關規定,即可認定有效。

5、《合同法》第96條、第210條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從《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既不同於傳統民法中的借貸合同又不同於原《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借款合同。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借貸合同僅規定了借款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實際上是以貨幣為標的的借貸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並非等同於傳統民法中的借貸合同,而只是指以借貸貨幣為內容的消費借貸合同。

此外,以往對於民間借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即對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是否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這一問題一直有所爭論,現在《合同法》第210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間融資容易引發高利貸款,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予保護的。這點還請各位注意。要是你在實踐當中遇到了民間融資糾紛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