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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院向單位調取證據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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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院向單位調取證據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院向單位調取證據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