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合同法確立的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制度
邀約撤銷發生在邀約生效後,而邀約撤回發生在邀約生效前。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於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於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於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於要約生效之後,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
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
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瞭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採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約,是當事人
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邀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