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管轄權異議後重新給予答辯期

法律 閱讀(3.22W)
管轄權異議後重新給予答辯期
超過對管轄權異議的答辯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超過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法院將不再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 不過,如果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順延期間,以保障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