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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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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逮捕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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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逮捕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拘留後需要逮捕的人,應該再拘留後三日期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和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