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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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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申訴期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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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逮捕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拘留後需要逮捕的人,應該再拘留後三日期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和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