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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一套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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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一套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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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離婚後,一套房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般不會執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況,就是在申請人願意幫被執行人租賃房屋或者預留5到8年租金。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符合以下三種情形,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對於符合以上情形,被執行人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後仍拒不搬出,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同時,如果當事人確實無力執行,法院應該暫時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債務夫妻在離婚之後沒有履行判決書的條款,是完全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強制執行的,而且在申請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提交相關的條款,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申請強制執行還需要在結案的六個月之內提了,不然就不會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