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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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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競業限制

在我國公務員法有迴避的規定,迴避包括任職迴避與地域迴避兩種,任職迴避是指有法定親情親關係的公務員在任職方面的限制,例如是夫妻關係、血親關係等,那麼公務員原籍迴避限制是如何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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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