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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財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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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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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兒子2000年到市區開修理鋪(未註冊)並僱有工人,在修理鋪旁邊租住房一套,兒子和工人都在裡面吃住,母親負責給兒子和工人做飯,並料理一切家務。父親在燃氣公司做臨工,有固定收入並交給兒子作為家庭開支。兒子2003年結婚,2005年在修理鋪旁邊買二手房一套,全家和工人都在裡面吃住,分工仍然不變,母親多了一個孫兒要照管。兒媳於2004生子後一直在茶房做服務員,收入約一半交家裡,餘下自用。兒子2009年病逝,兒媳將父母告上法院,說現在家裡的所有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他先分一半,另一半由父母,她本人及孫兒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