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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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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股東會決議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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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股東會決議什麼時候是有效的?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股份制公司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最低法定人數的多少直接關係著股東大會會議的表決結果。從我國現行《公司法》來看,自始至終沒有規定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即 “議事定足數”,只規定了對決議決定足數,即“議決定足數”。按法律的基本邏輯進行推理,法律上無規定的即視為沒有要求。這就意味著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時,無論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是多少,也無論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數是多少,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均為有效,所作出的決議只要符合“議決定足數”的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