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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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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流程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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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你好:
   (一)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