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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終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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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終止的原因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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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終止有哪些原因

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為,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託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託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託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