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檔案行政許可程式規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12W)
檔案行政許可程式規定有哪些?

檔案行政許可規定一般是需要根據行政部門所進行制定的規則以及依法所進行行使的內容來進行確定。

為了規範檔案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檔案行政許可實行統一受理制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受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受理事項。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辦理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範文字和全部申請材料目錄。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受理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申請書主要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二)檔案名稱、內容、規格、數量;

(三)檔案移轉方式(出賣、轉讓、贈送、交換、攜帶出境)和事由;

(四)申請單位或個人意見(蓋章);

(五)檔案或檔案的複製件有受讓單位的,應註明受讓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六)受理部門認為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檔案,受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對。申請人委託他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受託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出示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檔案。申請人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當附上詳細、準確的聯絡方式並確定送達方式。 受理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並填寫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檔案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出具檔案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當場告知申請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相應處理。

檔案是國家非常重要的一項資料,國家對於檔案保護有著明確的相關管理制度,所有部門都應該按照檔案管理制度來對檔案進行相關的保障和管理,如果要進行申請檢視檔案的話,必須依照相關規定來進行申請和稽核,然後才能夠對檔案進行相關的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