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當事人答辯狀怎麼寫有利的呢
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意見中女被告離婚答辯狀怎麼寫有利於爭取孩子撫養權有以下條件 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
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
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
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以上是撫養權當事人答辯狀怎麼寫有利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