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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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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住房消費支取和銷戶提取。這兩種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的辦理分別需要哪些材料呢我為您詳細介紹: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材料有: (一)住房消費支取 1、採取一次性付款的職工,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辦理支取。 2、購買自住住房,採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辦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規劃房管部門開據的宅基地批覆或其他建房批准證明材料、購買材料發票辦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應提供產權人提出的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檔案、修繕費用發票辦理支取;住樓房者應提供物業管理部門的修繕證明檔案、分攤到本戶的發票辦理支取;家住農村的應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開據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權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辦理支取。 5、支付超過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5%的部分,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租賃合同(指經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效契約),以及上年度內的租房繳款發票。 (二)銷戶提取 1、離退休的: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2、出國定居的:護照簽證、戶口登出證明及國外定居證明; 3、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職工死亡辦理銷戶,如職工死亡前已辦理了用於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法定繼承人可提供死亡職工開立的個人儲蓄卡賬號,並在“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賬戶明細表”上簽字,將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職工死亡前未辦理用於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的,則由該職工的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身份證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或戶口登出證明、經過公證的遺產繼承檔案或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的公證書、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用於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儲蓄卡賬號,管理部稽核上述材料,留存影印件,填寫一式三聯的《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第一聯管理部留存,第二聯加蓋管理部業務用章後報送市中心會計處,辦理相關支取手續。 辦理死亡銷戶支取時,原有業務票據繼續使用,《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銷戶申請書》與其配套使用。 存在兩個以上的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管理部還須稽核由全體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簽定的授權委託書及其身份證原件,授權委託書中被授權支取的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用於支取的個人儲蓄卡的所有人必須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條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證、上述材料原件及複議件及個人儲蓄支取卡(中國郵政-儲蓄存摺;交通銀行-太平洋卡;中國銀行-長城人民幣信用卡、長城電子借記卡;招商銀行-一卡通;華夏銀行-華夏卡;商業銀行-京卡和儲蓄存摺;農業銀行-金穗卡;光大行-陽光卡;民生銀行-民生卡;興業銀行-興業卡。)到單位開取《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單位預留印鑑及《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到所屬管理部辦理支取。 如配偶方為主買房人,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主買房人的支取記錄單,如未建公積金,須單位開證明。但夫婦雙方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總款價。 如主買房人在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次買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次買房人支取公積金時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主買房人支取公積金時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書”。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2、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我提醒: 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者,要對應自己所提取的方式相應需要哪些條件要求與申請材料要求,事前瞭解清楚相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可以提交效益,儘快拿到自己所需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