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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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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嗎
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不在續簽沒有賠償。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再續約的話,合同終止。同時該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們因為各方面的原因,在合同期滿後會因為自身的原因不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分為多種情況,一般來說,是沒有賠償的。我們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在合同內容上多方面考量,尤其是特別條款,以防出現違約情況,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