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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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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的關係
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的比較是什麼的呢?
你好,處罰委託: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許可: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謝謝,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