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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後以仲裁管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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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後以仲裁管轄抗辯
合同糾紛訴訟如何抗辯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原則。 所以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如下原則進行抗辯: 1、應當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和該類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質,判斷和區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涉及某些產品的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約定諸如承攬義務、安裝、維修義務、產品使用技術指導義務等內容。 3、實踐中,買受方經常以出售方沒有及時、實際地履行承攬、安裝、維修、產品使用技術指導義務,作為拒絕給付貨款的抗辯理由。 4、合同次要義務尚未履行不能作為買受方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 5、注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