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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支付婚內拖欠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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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支付婚內拖欠的撫養費
婚內撫養費判決是怎樣的

在婚內期間,夫妻雙方都必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由此便可以得知。在婚內期間,夫妻雙方都必須履行支付對子女的撫養費的義務。值得一提的是,就算超出十八週歲但是子女若是喪失勞動能力或在校就讀或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也必須負擔相應的撫養費。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更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