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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公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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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公司舉證
勞動爭議仲裁怎麼舉證

(一)主要原則還是“誰主張,誰舉證”。


作為民事訴訟舉證的重要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舉證的原則。根據新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事實依據,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員工被單位解除了合同,員工對此不服時,必須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證據,而用人單位則要拿出解僱員工的證據。


(二)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1、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的。


3、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爭議的。


4、因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由此可以這樣理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起仲裁時,用人單位都要負舉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中,作為申訴人一方的勞動者,必須對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