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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工資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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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工資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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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你好,關於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的問題。既然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那麼其訴訟時效起算點就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具體到本案,朱某與某駕校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1日止,某駕校應當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法律具有公開性,因此自雙方勞動關係建立滿一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雙倍工資支付義務應當明確,即可視為勞動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故朱某時至2015年2月才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其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