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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擔保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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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擔保的實現
動產抵押中的擔保範圍有哪些

(一)動產抵押範圍包括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必須進行過戶登記。所以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也叫作註冊不動產。

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動產抵押範圍包括企業之機器裝置、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

同時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動產抵押範圍包括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此,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