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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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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調解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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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的協議有哪些內容


遺產分割協議,是指依法應當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以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對遺產分配問題一旦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應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遺產分割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各繼承人和有關人員(如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職業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


2、遺產人(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3、被分割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4、具體分割方案。這部分應寫詳細、明確,不能模稜兩可。


5、如果遺產人生前負有債務,應在協議中寫明各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和償還方式等。


6、遺產分割後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7、在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放棄繼承權或拒受遺贈或已死亡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寫清楚。


8、其他有關事項。


9、最後最好要註明“本協議經公證證明後生效”的字樣,並註明“本協議一式×份,協議人各執一份,公證處存一份。”


10、協議的各方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並註明訂協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