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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遺產分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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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遺產分割協議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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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




    立協議三方



    (以下簡稱父母)



    (以下簡稱長子)



    (以下簡稱次子)



    為了促進家庭成員間的和睦相處,增進父子間兄弟間及家庭所有成員之間的情感,進一步明確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避免其家庭成員間無謂的紛爭,現根據家庭房產財產的實際情況,並經父母與倆子的共同協商,現對家庭房產財產提出如下分割協議,以便家庭成員共同遵守。



    一)家庭現有房產情況



    1、此處房產位於亳州市盛世嘉和園小區。



    2、此處房產為父親與次子共同購買(父親出資30萬元,其餘部分為次子出資)。目前,此處房產的產權所屬為父親名字。



    二)房產財產分割的具體實施辦法



    1、經協議三方研究,此處房產贈與次子為結婚婚房。



    2、介於目前此處房產所屬證明及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持有人,均為父親名字,由於條件所限,暫時無法變更過戶,待協議簽訂後,其有關證件和票據都交給次子保管。今後條件允許如需要變更或過戶一切費用均由次子負擔。



    3、為補貼長子,父母決定把該處房產按揭還款還清後,每年向長子補貼約2萬元,直至補貼20萬元止。



    三)相關事宜



    父母的房產財產分割後,為了確保兩老人安度其晚年,現就有關事宜,商定如下:



    1、在父母能自理的情況下,不要求倆子承擔生活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年邁,倆子對父母的贍養問題,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各自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2、父母年齡越來越大,病患可能也越來越多,如以後父母病患沒能力支付時,長子及次子應共同承擔醫療費用。



    四)未盡事宜,再經三方共同商定解決



    五)本協議一經簽字後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協議。



    六)次子享有房產權的時間為簽訂本協議起生效。本協議各自均已看過無異議。協議書凡參於人均各持一份為憑。



    立協議人:



    父親:母親:



    長子:次子:



    年 月 日



    這種通過家庭會議的方法來分割家庭財產的方式其實是比較好的,可能是在父母去世以後,幾個子女之間共同協商著來處理對於父母所留下來的遺產的分配問題。所以在協議簽訂之前,不管是誰都不能通過隱匿父母的部分遺產,或者是強迫當事人去簽字,這種情態下去簽訂的協議沒有任何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