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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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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糾紛
1、協商方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行政調解方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方式:
關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三份覆函,它們分別為:1989年10月10日《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1990年6月4日《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覆函》和1990年11月7日《關於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