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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貸款損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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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貸款損失認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貸款損失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1.法〔〕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
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