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如果發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型別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3、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7、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8、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