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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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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
1,“共債共籤”規則,即婚內單方舉債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事代理權”行使而發生的債務,即一方為滿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單方名義發生的、通常是數額較小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受益”識別標準,即債權人若能證明夫妻因係爭債務而共同受益(有益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論有無共同舉債合意,該債務也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