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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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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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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有何規定?

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解答如下,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聯絡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特簽訂本買房正式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 ,建築登記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 價格:
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 萬元整,大寫: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大寫: ) ,餘款 元(大寫 )在甲方移交房屋時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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