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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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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離婚後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1、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總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其具體原則是: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分別租住;或者雙方將這套公房調換為兩處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這套公房由一方單獨租住,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但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無承租權一方可以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無承租權一方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給予無承租權一方一次性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