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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特殊理由:
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一訴訟程式;
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
3、死刑複核發回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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