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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示和事實、理由;
③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各方當事人可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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