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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為無權代理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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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為無權代理代簽
個人行為、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前述職務代表行為與職務代理行為,均為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前提下所為之行為,兩者的法律後果均歸屬於法人。也即上述兩種情形,是為有權代表或有權代理。與之相對,當事人無代表權/代理權、超越代表權/代理權或代表權/代理權終止後所為之行為,則屬於無權代理,該行為只是當事人之個人行為,且行為的法律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可見,代表權/代理權之有無,是判別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根本標準。然而,這僅是理論意義上的確定性標準,在實務操作中,對交易相對人而言,代表權/代理權的客觀狀態(有或無)是很難輕易判斷的,而仍需訴諸於某些具體性的識別標準。對此,下文將予詳述。


行政法、商法等其他法規中,都對職務行為有過具體的說明,職務行為也可以分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和其他一般工作人員的職務代理行為兩種,但是在司法領域中,對商事法範圍內的職務行為的判定比較複雜,所以會有更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