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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應注意的問題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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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應注意的問題會有哪些
夫妻財產約定應注意的問題會有哪些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採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對當事人的約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