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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購併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2、追償本外幣債務;
3、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4、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5、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6、經相關部門批准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7、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8、財務及法律幫助,資產及專案評估;
9、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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