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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實踐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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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實踐中的問題
實踐中的問題

1. 難以避免變相羈押現象的出現。


儘管《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拘傳、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三機關釋出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解釋對此規定給予了重申。但是,《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解釋均未對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作出規定,實踐上很難避免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出現。


綜上所述,指定監護人程式拘傳的內容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理解,在拘傳流程上,拘傳應先由檢察院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獲取拘傳證,憑證拘傳相關人員。面對拘傳問題,當事人要熟知拘傳物件、流程等知識,防止出現變相羈押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