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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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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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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啥後果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為了增加審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對制裁措施作了具體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總之,修改後的《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結合起來,加大了對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或得知對方起訴離婚之時,即應該開始著手防止財產轉移的措施。

基於對對方的尊重其實都是需要先詢問一下對方的意見,而對於那種涉及到價值比較大的共同財產,若需要進行處分的話更是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才行,不然夫妻之間就會很容易產生糾紛。